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执21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043952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住乐清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03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218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