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2425号
原告: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952902,住所:浙江省**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26日,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原告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