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7民初8951号
原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W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某公司诉被告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