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92民初340号
原告:大连市某五金机电商行,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5RX0。
经营者:李某。
被告:苏州某股份公司,住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1609。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市某五金机电商行与被告苏州某股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大连市某五金机电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苏州某股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某五金机电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某五金机电商行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