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91财保181号 申请人: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E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平乐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