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91民初75号
原告: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96号E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平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1元,由原告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