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91民初2359号
反诉原告: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96号E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反诉被告:山东新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开发区南京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新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新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12月27日,反诉原告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3112元,由河南宝威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