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余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26民初303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告:余某,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第2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余某、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