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同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6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109号1幢狮山街道办公司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同***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同***药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不符合法定诉讼费减缓免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同***药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超 书 记 员  叶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