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执24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7621351F,住所地在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9号1幢狮山街道办公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翁志勇。
被执行人: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MWQ9T9J,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孝祥路15号10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黄兆亚。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67210332W,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兆亚。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111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219768.43元及利息(以6744.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以1213024.3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曰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16M8元,减半收取82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34元,由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1月29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名下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0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查明被执行人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牌车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由于该公司名下车辆涉及查封较多且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
3、查明被执行人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不动产。本案依法轮候查封其中一套位于×××的不动产,现案外人高文就该不动产权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已于2022年12月7日将该异议移送审查。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
三、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1233002.43元及迟延履行金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除上述已轮候查封车辆外,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的不动产,因高文就该不动产权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已将该异议移送审查。因上述房产处置需等待异议审查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11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郑红梅
审判员  傅亚峰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