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2036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陕西省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王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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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小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