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10967号之一
原告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〇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安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