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10967号之一
原告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〇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安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