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4499号
原告西安福慧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安福慧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福慧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亮
书 记 员 安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