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6执33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六辆水泥罐车进行了查封。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16执33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许立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