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6执恢47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送法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116执恢4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