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安民初字第04150号
原告西安瑞美外加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鹏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文煜,该公司职员。
被告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瑞美外加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瑞美外加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瑞美外加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承担815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