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美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13民初11936号
原告: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美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后17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柏小彬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瑜
打印:相丽华校对:焦阳宁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