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05执9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10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山西弘福鼎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