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4民初637号
原告:吉林省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梦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西华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吉林省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01元,由原告吉林省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