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1858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90752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严 江 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