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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56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高,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高、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叶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