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某、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申21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某,住山西省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某因与被申请人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8民终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原某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妮
书记员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