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

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甘肃太平洋云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5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12743160E,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东柯河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云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MA74LH9K5J,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前进南路6号金穗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与甘肃太平洋云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云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2024)甘05执1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云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3951元、利息40000元;仲裁费6013.5元、本案执行费16100元由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云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以上四项合计1386064.5元,但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云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云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4年6月26日以(2024)05执1号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云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5执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