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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河南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26民初3129号 原告:黄某,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黄某与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