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26民初3129号
原告:黄某,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黄某与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