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695号之三
原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171弄1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