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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91民初3852号 申请人: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18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518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72元,由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