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91民初3852号
申请人: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18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518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72元,由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