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522民初5004号
原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厦B座八层806号。
法定代表人:庞博,总经理。
原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闸口西东关大街3区10号。
负责人:岳修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超,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莘县通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申、宋培权,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徐庄乡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郝大来,经理。
被告:莘县和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徐庄乡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郝大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告莘县农业农村局、莘县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莘县和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对于本案所诉工程款不再主张权利,由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单独主张。
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5273.41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2日交付使用时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1日原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农业局等签订了《消防设施分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的莘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大楼安装消防设施,合同价款直接付至原告公司账户。工程变更签证后造价为735273.41元,被告支付410000元,尚欠325273.41元。现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款。另外申请撤回对莘县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莘县和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告莘县农业农村局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325273.41元,被告莘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月1日前支付80000元;2022年5月1日前支付80000元;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80000元;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85273.41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市市中支行;账号:1611002119201117273;户名: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二、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工程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欠款全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9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谢海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岳宗华
书 记 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