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1796号
原告: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振中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俊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嘉平道南侧梧桐花园配建1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原告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俊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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