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448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内大街1号楼4单元1102号。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开源道3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振中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十三局南区3号楼1单元202号。
第三人:***,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南街1号院C-2008。
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被告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