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3财保34号
申请人: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九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省昊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省昊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以此形式为申请人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提起的非诉财产保全提供金额为310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省昊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