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民初3861号
原告:河北健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井朝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昊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4号楼1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积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健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昊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健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健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洪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