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162号
申请人:河北健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衡水健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55488410F。
法定代表人:井朝清,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昊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4号楼1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63946887H,组织机构代码:563946887。
法定代表人:李积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昊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昊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河北健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衡水健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