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管道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1民初2275号 原告:盐城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管道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经理。 原告盐城某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管道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城世创管桩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