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龙门县原山谷农场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民终9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门县原山谷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门县龙江镇X村六子冚林场(X村村民委员会房屋)。
法定代表人:梁宇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鹏,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南郊翟山。
法定代表人:李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萌,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绪宏,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门县原山谷农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4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龙门县原山谷农场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违反《补偿协议》(附件1)的约定,擅自偏离管道中线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行为属于违约,或者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被申请人违约事实明显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2019年闽粤支干线一标段项目龙门县原山谷农场补偿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及(附件1)合法有效,同时也认定广东省地质测绘院作出的《检测报告》(粤地测检字(2021)X号)合法有效,《检测报告》显示被上诉人铺设的管道偏离附件一中的中心线,但是一审法院却认定被上诉人无违约行为。
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补偿协议》前通过多种途径要求被上诉人明确管道经过案涉农场的线路。因为考虑到管道线路不同对农场经营的影响则不一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补偿协议前,上诉人曾多次就明确管道具体线路一事与被上诉人及龙江镇政府交涉,要求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清晰明确的天然气管道线路图,最终被上诉人在补偿协议中以附件的形式向上诉人出具线路图,注明附件一中的“中线”即为案涉管道的线路和具体位置。
《补偿协议》附件一属于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附件一中明确了管道中线的位置,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如果被上诉人未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管道经过农场的具体路线,上诉人便不会与被上诉人签订案涉补偿协议,补偿协议附件一是补偿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附件清楚的划定了管道中线的具体位置,该中线是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现场划线后签字盖章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检测报告》明确显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农场铺设的管道位置偏离中线,被上诉人违约事实明显。从检测报告中所附图纸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在农场铺设的管道Z5-X7段、Z12-Z15段、Z21-Z26段、Z33-Z41段明显偏离附件一中的管道中线,在Z-Z41段的管道偏离37.5米,甚至已经超出了用地范围铺设管道。所以被上诉人的违约事实很明显,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对该检测报告也无任何异议。
所以,补偿协议附件一中的管道中线图是经双方确认的铺设管道线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从检测报告中可以很直观的看出被上诉人实际铺设的管道线路有多处偏离附件一中双方约定的管道中线,检测结论也显示被上诉人偏离中线铺设管道。该检测报告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也对检测报告无任何异议。一审判决在明知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上诉人没有违约,显然是罔顾事实。
二、本案争议焦点并非被上诉人是否超出用地范围施工作业,而是被上诉人是否违反约定擅自变更天然气铺设管线。
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超出补偿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施工作业,所以被上诉人变更约定的管线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行为不违约,该判决是在为被上诉人生硬的开脱。
本案上诉人并未主张被上诉人因超出用地范围施工违约,而是主张被上诉人因偏离附件一中标注的管道中线铺设天然气管道而违约。实际上,从检测报告可知,被上诉人铺设的Z33-Z41段管道已经明显超出用地范围。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回避争议焦点,所作判决缺乏事实基础。
三、一审判决罔顾事实不利于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如果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没有偏离线路铺设管道的违约行为,上诉人以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会按照法院认定的管道线路从事生产,如发生管道安全事故,上诉人可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主张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法》的规定,管道中心线左右各5米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不得种植深根系植物,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上诉人确定天然气管道实际线路的依据,如果判决罔顾事实,则会对上诉人产生误导,不利于上诉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天然气管道实施保护。
综上,一审判决对本案产生纠纷的基础事实置若罔闻,将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一审判决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特向贵院上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查明的事实非常清楚,采信的检测报告也是合法有效的,适用法律正确,应该驳回上诉人的权上诉请求。
原审原告龙门县原山谷农场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原告农场未按照《2019年闽粤支干线一标段项目龙门县原山谷农场补偿协议》(附件1)(以下称“补偿协议”)中规定路线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行为属于违约;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铺设天然气管道过程中未遵守《补偿协议》中关于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属违约;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消除违约行为造成的影响,将天然气管道拆除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线路重新铺设天然气管道,将原告经营的农场恢复原状;4、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654945.81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庭审中原告原山谷公司将诉讼请求为:1、2合并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原告农场未按照2019年闽粤支干线标段龙门县原山谷补偿协议附件中规定的路线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行为以及被告在铺设天然气管道过程中未遵守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中关于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属于违约。明确诉求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将改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X为乙方于2017年1月26日与X村委会为甲方签订《承包山地合同》,主要内容: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村六子冚林场发包给乙方,面积198亩,承包期限30年,从2017年1月26日至2047年12月30日;承包租金每年90000元,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租金每五年提升10%。2017年2月2日,陈X与龙门县X农场有限公司(简称X公司)签订《林场投资入股协议》,陈X以上述承包地作为股本入股X公司,承包地作价20万元,占股份20%。X公司后更名为原山谷公司。
线路的拆除并按照合同约定重新铺设后,按被告和龙江镇政府共同的清点结果对原告的林场恢复原状。
管道第二公司为完成西气东输管道铺设工作,对原山谷公司的农场进行了勘察,2019年8月14日,龙门县西气东输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做出了龙西输纪[2019]9号会议纪要。2019年8月15日龙江镇府和2019年8月20日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分别向原山谷公司发出《关于龙门县原山谷农场有限公司农场开发相关问题的函》。2019年9月12日,管道第二公司为甲方与原山谷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关于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管道工程通过龙门县原山谷农场有限公司农场的补偿协议》,主要内容:管道工程一标段在X村林场、圳下村小组范围内,桩号AB147+1-AB149G+365管道长度约0.931公里,施工用地49.845亩。用途包括管道施工临时用地、隧道方式用地及进场道路。使用期限从进场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补偿范围:管道施工作业带宽:包括但不限于30-50米(附件1: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广州一潮州段)工程原山谷农场段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简图为准),因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工程建设需要通过其经营的农场境内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与影响补偿的费用(含隧道前期施工造成的损失、临时用地、农庄经营、水面养殖,青苗及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补偿费用为人民币:5200000元。
2020年2月28日,一审法院受理原山谷公司起诉管道第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20)粤1324民初345号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
2021年4月9日,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省地质测绘院作出粤地测检字(2021)X号《检测报告》,测绘结果:经现场测绘及室内整理制图,图纸显示,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原山谷农场有限公司指定的涉案段天然气管道中线的实际位置及走向总体为沿设计中线埋设,个别位置处由于受实地地形埋设条件的限制,中线位置做局部微调,偏离了中线位置。该段天然气管线具体的埋设位置以及与用地红线和设计中线的相关位置关系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此外,原告申请对因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铺设天然气管道造成的损失及损失数额进行估价鉴定,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惠州市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因当事人无法补充相关资料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退案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管道第二公司为铺设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管道穿越原山谷公司农场,管道第二公司为甲方与原山谷公司为乙方签订的《关于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管道工程通过龙门县原山谷农场有限公司农场的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被告是否违反补偿协议附件中规定的路线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行为以及被告在铺设天然气管道过程中未遵守补偿协议中关于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约定问题。广东省地质测绘院作出粤地测检字(2021)X号《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段天然气管道中线的实际位置及走向总体为沿设计中线埋设,个别位置处由于受实地地形埋设条件的限制,中线位置做局部微调,偏离了中线位置。而补偿协议约定施工用地49.845亩、管道施工作业带宽:包括但不限于30-50米,附件1: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广州一潮州段)工程原山谷农场段土地勘测定界图也只是表述定界为“拟用地界线”,因此个别位置偏离了中线位置并不能证实被告施工作业超出补偿协议约定范围,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违反文明施工规定。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和是否需要恢复原状问题。一是被告并没有违约,二是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4654945.81元只是原告单方估算出来的,原告申请对因被告违约铺设天然气管道造成的损失及损失数额进行估价鉴定,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惠州市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因当事人无法补充相关资料作出〈退案通知书〉,故原告请求继续鉴定,不予允许。诉讼期间至本案作出判决前,原告均无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矢,故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龙门县原山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4040元,鉴定费25700元,由原告龙门县原山谷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并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在铺设天然气管道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铺设天然气管道过程中擅自偏离《关于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管道工程通过龙门县原山谷农场有限公司农场的补偿协议》(下称《补偿协议》)附件1勘测定界图标定的范围,构成违约。根据广东省地质测绘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附件一、二,被上诉人在铺设天然气管道时确实存在偏离《补偿协议》附件1勘测定界图标定的中线位置的情况。但根据《补偿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施工用地为49.845亩、管道施工作业带宽:包括但不限于30-50米的范围内。且附件1勘测定界图标明的定界线为“拟用地界线”。据此,即便被上诉人的施工范围偏离了《补偿协议》附件1勘测定界图标定的中线位置范围,亦不能以此认定被上诉人在铺设天然气管道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况且,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被上诉人是在施工过程中因个别位置受实地地形埋设条件限制,而对中线位置作出了微调。故,上诉人以《检测报告》作为认定被上诉人在铺设天然气管道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40元,由上诉人龙门县原山谷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晓文
审 判 员 邓耀辉
审 判 员 刘宇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嘉伊
书 记 员 叶婷婷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