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6民初2621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21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94558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江川。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2272M,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吉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