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4民初5033号之二
原告: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79号79幢10层12-13轴。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
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5元,减半收取6352.5元,保全费4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