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30224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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