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81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瑞三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远联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云南瑞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远联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瑞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腾空位于安宁市柳树村天达公司围墙内料场并返还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场地租金245000元,支付诉讼费5070元,执行费3651元。
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