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8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瑞三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凌波**期**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椿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新区珍泉路欣业铭座中心**2。
法定代表人***。
关于云南瑞三投资有限公司与昆明椿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云0181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瑞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执行款15,4972元、案件受理费1,699.5,执行费2,250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
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严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