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81财保21号
申请人:云南瑞三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草铺村民委员会吴海塘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依恩诗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绿地蓝海大厦5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瑞三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依恩诗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17日,云南瑞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依恩诗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瑞三投资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瑞三投资有限公司所提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依恩诗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云南瑞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