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81民初3576号
原告:北京西门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陶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503888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
电话:010-6476****
被告:项城市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81418785140H
住所地:项城市湖滨路26号
电话:0934-431****
原告北京西门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某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经本院催缴,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西门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