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6民初24382号
原告:***,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2023年12月7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