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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6民初24382号 原告:***,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2023年12月7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