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33822号
原告:***。
原告:***。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