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民终1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审被告: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福海联立式住宅楼104-7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曲尺塘路8号(君临天下)16幢3层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6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游翔
审判员***
审判员林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