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625民初2364号
原告:福建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福建某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原告福建某甲公司与被告福建某乙公司、福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