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5民初3304号
原告: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富春东路**中融中央首府****。(以下简称衡泰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9348357XJ。
法定代表人:陈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飞、方芬芬,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后埭小学,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铁炉村以下简称后埭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4MB0012634P。
法定代表人:许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男,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衡泰建筑公司与被告后埭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衡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芬芬,被告后埭小学的法定代表人许奇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衡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后埭小学向衡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24583元,并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衡泰建筑公司与后埭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衡泰建筑公司承建后埭小学发包的后埭小学附属楼工程;签约合同价569681元;工期为60日历天。案涉工程于2016年4月20日提前竣工。经结算审核,案涉工程审定造价为554583元。但后埭小学累计支付工程款43万元,尚欠124583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后埭小学应当在2018年3月15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由于后埭小学的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自2018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后埭小学辩称:其对案涉工程尚有124583元工程款未支付给衡泰建筑公司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该部分工程款应由后埭小学所在的莆田市秀屿区**镇铁炉村委会(以下简称铁炉村委会)筹集。衡泰建筑公司应向铁炉村委会主张权利。
衡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组,欲证明衡泰建筑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双方对工程款以及工程款的支付等进行明确约定的事实。
2、工程结算审核征求意见书、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延期付款承诺书、竣工验收证书一组,欲证明案涉工程于2016年4月2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审核案涉工程造价为554583元、后埭小学尚欠工程款124583元的事实。
经质证,后埭小学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合同约定部分建设资金为“自筹”,该部分资金应由铁炉村委会承担付款义务。
后埭小学向本院提供落款为铁炉村委会的《资金承诺函》复印件一份,欲证明铁炉村委会承诺支付案涉工程自筹部分工程款的事实。
经质证,衡泰建筑公司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铁炉村委会并非合同相对方。
本院经审查认为,衡泰建筑公司提供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经质证后埭小学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应予认定。衡泰建筑公司提供的《资金承诺函》系复印件,且该证据系向秀屿区教育局出具,与本案并无关联,不予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自认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2月1日后埭小学向衡泰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衡泰建筑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签约合同价569681元;资金来源为拨款及自筹。工程款的支付约定案涉工程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关于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作为合同附件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施工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6年3月1日开工,于同年4月2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12月28日,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征求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送审造价561315元、审定造价554583元。衡泰建筑公司及后埭小学均同意该审核意见。后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案涉工程审定造价554583元。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后埭小学陆续支付了工程款43万元。2020年5月11日,后埭小学向衡泰建筑公司出具《延期付款承诺书》,载明延期支付工程款124583元。
案经审理,因当事各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后埭小学与衡泰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对案涉工程造价经审核为554583元,尚有工程款124583元未支付给衡泰建筑公司的事实均无异议,应予认定。后埭小学主张该部分工程款即合同约定的“自筹”资金,应由资金提供方铁炉村委会承担付款责任。虽然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建设资金为“拨款及自筹”,但“自筹”为建设资金来源方式,不能据此确定资金提供人即付款义务人。即使铁炉村委会系“自筹”部分的资金提供人,其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后埭小学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合同双方及铁炉村委会就该部分工程款的支付主体达成合意,后埭小学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在后埭小学欠付的工程款124583元中,双方均确认包含保修金。现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后埭小学亦未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保修金应一并退还。根据合同约定,后埭小学应在工程结算后即2016年12月支付554583元×95%=526853.85元的工程款,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即2017年4月20日退还工程款5%的质保金554583元×5%=277291.5元,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埭小学至今仅支付工程款43万元,显属违约。衡泰建筑公司主张自2018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莆田市秀屿区**后埭小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4583元,并自2018年3月1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5.7元,减半收取1622.85元,由莆田市秀屿区**后埭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慧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志英
书 记 员 徐静萍
附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