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778号
申请人:宜兴市三恒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0536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赛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盐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6081039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三恒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赛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三恒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赛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三恒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赛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