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02民初2976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00,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总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0)川1002民初269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诉讼保全,2021年1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