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982执3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26栋19层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9291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矸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工业园区蒙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5804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矸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982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矸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982执38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