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4437号
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西南航空开法港开发区机场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CHENBI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贵,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26栋19层19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不详。
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8元,由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薛叡